『基本信息填寫內容』
《補充通知》指出,生產者應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信息表(試行)》。與此同時,生產者還應保持車輛處于火災事故救援后的狀態,以便后續開展火災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調查工作。
此外,生產者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發生后,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否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實施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根據生產者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的專家開展車輛火災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根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向消費者發布風險預警。
《補充通知》還指出,新能源汽車因車輛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導致交通事故的,生產者應參照上述時限要求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補充通知》強調,生產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早在今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曾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要求,有關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
此次《補充通知》的發布,是在上述通知基礎上,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監管,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制度。(編譯/汽車之家 章漣漪)